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 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平台 >> 管理制度 >> 正文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2023-01-19 16:32:53  点击:[]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员健康、仪器设备完好、实验室环境不受染污,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河池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守则

第三条 保持持实验室内干净、整洁,及时清理杂物,严禁吸烟,室内实验区域和休息走廊上不得堆放杂物,以保持其畅通。

第四条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专人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校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

第五条 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试剂、气体、水电等要执行安全责任人制,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工作。任何仪器、试剂等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借用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的实验方案和实验记录需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和交给与本实验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络和邮件中透露有关实验的内容和细节。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门锁有效,做好防盗工作。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非本实验室人员。

第八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负载不得私自放大或超载。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值班人员制度,值班人员每天实验结束后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检查一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定期对实验室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参加有关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实验人员安全守则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大声喧哗、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正在使用的电炉、酒精灯等明火应严加看管,不得将电炉等用于取暖等私人生活。

第十三条 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保持仪器的清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 节约使用药品、试剂、水、电、气及实验耗材。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水、电、气源,检查仪器设备工具及材料,做好实验室的整洁、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灭火方法,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事故发生后,尽可能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知情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一天工作结束时,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关闭电、水、气和门窗后再离开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每天要做一次清洁卫生工作,每月要大扫除一次,做到天花板明亮,地面干净,桌、椅、台、柜、仪器表面无尘。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不准随便乱丢碎纸和杂物。

第二十条 仪器使用后应加罩防尘,并定位放置,排放整齐有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上一条: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