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 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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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2023-01-19 16:35:37  点击:[]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开放使用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精密仪器包括:凡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项管理一般由河池学院和实验室统一负责。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负责拟购仪器的调研和采购。

第五条 调研过程中,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必须尽可能多地了解各个厂家仪器的性能,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仪器型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所购仪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做退货或与供货方协商处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及安装调试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共同完成验收。

第八条 应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及书装箱单,并将资料存档,复印件供操作人员使用,清点备件是否按合同规定备齐。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确定仪器管理人员,由仪器管理人填写验收记录、仪器登记表。

第十条 仪器管理人员检查供电电源是否与仪器相匹配,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生产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对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由仪器管理人员及时汇总反馈给生产厂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仪器使用人员要及时记录仪器的各项工作性能,审查仪器的工作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递交调试、性能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调试期间,仪器使用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厂家的培训,独立掌握仪器的基本操作。仪器安装调试完毕后,仪器使用人负责写出书面调试报告,进口仪器说明书应翻译成中文后与仪器的原始资料一起存档,当说明书内容较多时,应至少将仪器操作程序翻译成中文。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省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所拥有仪器设备均为实验室的在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服务。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具体如下:

1. 每台仪器应有固定标识牌,包括仪器名称、仪器型号、仪器出厂号、固定资产号、购置日期、仪器管理人员等。

2. 每台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建立仪器档案。内容包括:

2.1 仪器说明书、配件清单;

2.2 安装、调试、鉴定、验收验证、维修记录等;

2.3 编制仪器操作规程;

2.4 使用记录。

3. 仪器使用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要能独立熟练地操作仪器。其中仪器责任人要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应开发仪器的新功能,研究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提高使用效益。

4. 所有仪器设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与操作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处置、使用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避免仪器设备损坏或污染。

5. 所有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终止测试。由仪器责任人向室主任和分管站长汇报,按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程序申请维修。在维修期间应加以“停用”标识,避免其他使用人员误用。

6. 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送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按检定结果在仪器醒目位置贴上仪器使用“三色标识”。即:“合格”、“准用”、“停用”。

7. 所有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建立仪器档案,并制定仪器设备一览表新仪器要及时归档,并添加到仪器设备一览表。

8. 仪器档案要做到一台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仪器登记表,技术说明书,验收调试报告,维修报告,使用及维护情况记录表及检定报告。

9. 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应按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整理并定期进行清点,以防资料丢失,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应遵循以下流程:

1. 预约申请:仪器借用人至少提前1周向仪器设备管理员提交有指导教师签字确认的仪器使用申请表(附件1),管理员根据仪器运行情况和仪器预约借用的顺序,排定各仪器借用人借用时段后,至少提前3天反馈给仪器借用人。

2. 实验材料预处理:仪器借用人应根据分析仪器测试要求,在使用仪器前完成样品的预处理,管理员在检查样品预处理合格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开机调试,并按相关操作要求完成测试任务。

3. 数据领取:管理员完成测试任务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通知仪器借用人员,借用人员将仪器恢复原状并经管理员查看合格后,向管理员领取数据。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要专人专管专用,责任到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一般仪器也不得随意搬动。仪器离开、返回实验室均应通知仪器管理人员,仪器返回后,在使用前由仪器管理人员对其性能进行核查,显示满意结果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仪器使用后要记录仪器的工作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有无异常现象发生等,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仪器使用完毕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切断电源、热源、气源等,并做好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按照仪器规定达到的指标或调试时的性能指标定期进行检验,并且登记备查(大型仪器半年一次,常规仪器三个月一次,检验项目包括仪器的稳定性、灵敏度、精密度与精度等)。不是经常使用的仪器要定期通电检查(梅雨季节每周通电一次,其它季节半月通电一次)和更换防潮硅胶(硅胶发红即更换)等,并且登记备查。仪器的校准规定主要如下:

1. 各类不同的仪器必须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和分析项目制定一套调校、检定方法,定期进行调校、检定,每次调校、检定过程都应做好记录。

2. 对需要强检的仪器,质保室应及时按照强检规定送检。检定报告要及时归档。对调校、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一律不准使用。

3. 大型仪器一经搬动都必须进行调校、检定。

4. 对所有仪器实行标志管理,核定计量检定证书及校准结果后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凡见“停用”标志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与仪器配套使用的电脑不得安装与仪器使用无关的软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要按特殊要求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仪器室内要穿工作服,不准吃零食,不准吸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干燥,一切有腐蚀性物质不得存放在仪器室内。

第二十二条 一切仪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主管同意,不得外借,如外借使用需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1. 仅对已申请使用仪器且参加过仪器使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开放;大型仪器外借需征得室验室主任同意。

2. 操作要严格按照实验仪器须知进行,如有违规操作则取消使用仪器资格。

3. 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损坏及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赔偿。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降级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降级与报废以钦州学院的相关规定为主,若钦州学院无相关规定,则执行此管理条例,仪器设备的维修具体如下:

1. 仪器的一般故障,由仪器使用人员自行排除。同时实验室主任,并在仪器使用记录表上登记。较重大故障要报告部门负责人。

2. 当仪器出现使用人员不可解决故障时,必须填写仪器维修申请单,由专业人员维修,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未经维修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拆卸。

3. 检修过程中,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积极配合。检修完毕,维修人员应填写维修记录或报告,使用人员应进行性能检验并有检验报告。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该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4. 当仪器的故障无法得到修复或修复后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应申请仪器设备降级或报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降级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仪器的部分性能指标下降,且无法改善的情况下,由仪器责任人向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2. 部门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仪器管理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共同参加鉴定。

3. 鉴定必须降级使用的,由部门办公会研究批准。

4. 降级使用的仪器包括: 按照仪器规定的指标,经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有某项指标不稳定的可降级;经过改装、大修和超年限使用的可降级。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条例具体如下:

1. 需要做报废处理的仪器包括:仪器性能达不到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的可报废;仪器损坏,无法修复的可报废。

2. 需要报废处理的仪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2.1 经仪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2.2 部门负责人组织仪器管理人、仪器使用人及室主任共同参加鉴定。

2.3 鉴定必须报废的仪器,由仪器管理人员填写仪器报废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再上报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大、中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报废必须写出专题报告。

2.4 批准后上报办公室核销固定资产和整理仪器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使用、维修、降级、报废管理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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