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水、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水、电、危险化学品管理,保护人员健康、仪器设备完好、实验室环境不受染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河池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26号)、河池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危化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适成伤害或损坏的物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订购,需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方可购买。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存放在冰柜(冰箱)。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注意存放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对上述药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使用上述药品的容器、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使用后剩余的上述药品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上交。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和指导,检查使用情况,严格审核使用记录。严禁学生单独进行实验。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后须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存放。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及其包装物应依照分类标示清楚,放入专用容器中回收废弃物,定期由实验室收取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水、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为保证实验室水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系、不得擅自开水龙头接水。
第十条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实验人员要增强节约意识。养成随手关灯,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十一条 在实验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实验结束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