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 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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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2023-01-19 16:40:01  点击:[]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托河池学院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小高地,是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窗口。

本着“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原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15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实验室与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坚持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开放、流动和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固定人员职责与聘任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职责:

1.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被赋予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实验室各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依据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实验室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实验室经费的使用。

2. 实验室副主任的职责包括:协助、配合主任进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和规划,安排、督促科技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阶段工作考核。

3.综合办公室管理人员作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进行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学校、上级部门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任务;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实验室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年度统计等工作。

4. 实验室研究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与交流活动,主动为实验室提供个人的获奖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论著、专利等相关材料,协助进行实验室的其他工作等。

第五条 固定人员的队伍组成应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学科齐全。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在T1级、T2级、T3级或者行业公认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 项(含)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2 项(含)以上。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河池学院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七条 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推荐,报学校备案。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 项(含)以上。

第九条 实验室除主任、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双选程序为:

1. 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固定人员初选名单;

2. 根据固定人员的意见,实验室主任调整固定人员名单;

3.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批;

4. 实验室主任正式聘任固定人员。

第十条 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它实验室的固定成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整的,需说明调整原因等情况,并遵循以上双选程序进行调整。实验室固定人员若解除与实验室的聘用关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批准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有权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或其它正式场合,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其实验室固定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章 固定人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均享有实验室科技人员的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享有竞选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学术委员会等管理职务的权利;

3. 享有申请实验室自主课题的权利;

4. 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安排,使用实验室经费组织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或邀请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5. 依据实验室相关奖励办法规定,以实验室名义的获奖成果、发表论文、授权专利、重大课题立项、成果推广与转化等获得相应的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权利。

第四章 固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应履行实验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固定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中包括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需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贡献力量,为科研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需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实验室,相关学术活动材料应属实验室名称,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应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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