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 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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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2023-01-19 16:36:30  点击:[]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西蚕桑生态学与智能化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自治区级对外开放实验室。为了加强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科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对象包括:

1.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申请者;

2.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前来讲学、工作的国内外领域知名专家。

3.同意接收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进修人员;

4.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国内外申请使用者。

第三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开放课题申请者应是申请者本人。原则上,开放课题应在课题执行期限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开放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更换人员。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来实验室后,应及时与所依托课题组负责人讨论课题执行计划、仪器使用、实验试剂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所依托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依托课题组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七条 为保证开放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开放课题申请者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依托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课题执行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经依托课题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成行;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第九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发表学术论文或进行成果评定时的归属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应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前来讲学、工作的国内外科研人员知名专家产生的接待及相关管理,由实验室和相关研究室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查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实验室接收的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开题及答辩费用由其指导教师负责落实,培养相关费用由实验室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仪器的人员须提前申请登记,并严格按照仪器使用相关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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